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