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