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