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七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基本知识、气候风险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挖掘与气候相关的历史和文化。
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所在周为气候资源宣传周。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挖掘与气候相关的历史和文化。
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所在周为气候资源宣传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