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五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气象知识宣传、气象设施巡查、气候资源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