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六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发挥国家气候标志评价作用,推动当地气候资源保护和气候资源优势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