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九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负氧离子、温室气体等气象探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科学建设,提高气候资源及其变化的监测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