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一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可利用性进行评估,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
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区划结果、区划气候资源优势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等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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