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三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采取应对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采取应对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