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二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通风廊道布局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空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科学布局、优化应用通风廊道,促进城市空气流动,缓解大气污染和热岛效应。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