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