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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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泰顺廊桥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二条 泰顺廊桥及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泰顺廊桥,是指泰顺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廊桥:
(一)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泰顺县人民政府分别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第四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泰顺廊桥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泰顺廊桥保护和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五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负责泰顺廊桥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泰顺廊桥保护责任制。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世界文化...
第六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六条 泰顺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日常巡查,落实防洪、防火、防虫、防盗等泰顺廊桥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泰顺...
第七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七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泰顺廊桥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事项:
(一)编制泰顺廊桥相关保护规划;
(二)保养、修缮泰顺...
第八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八条 温州市、泰顺县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普及泰顺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泰顺廊...
第九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九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根据泰顺廊桥保护需要,由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商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
第十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条 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
第十一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泰顺廊桥相协调,注...
第十二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泰顺廊桥实施整体性保护,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附属物或者有关环境要素,由泰顺县人...
第十三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对危害泰顺廊桥安全、污染泰顺廊桥及其环境、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第十四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泰顺廊桥的保养、修缮、迁移和重建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权属不明的泰顺廊桥,由泰顺县人民政府负责保养、修缮。
鼓励聘请木拱...
第十五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泰顺廊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除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
(二)在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
第十七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点泰顺廊桥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原因导致本体消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修复,经核查确已不具备文物价值的,由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对泰顺廊桥的利用应当合理、适度,依法保障其原有使用功能,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确保泰顺廊桥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一)建设传承基地、体验基地;
(二)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
第二十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违法拆除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的,由泰顺县文物...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