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六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六条 泰顺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日常巡查,落实防洪、防火、防虫、防盗等泰顺廊桥保护管理工作。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泰顺廊桥保护工作。鼓励将泰顺廊桥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