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五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五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负责泰顺廊桥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泰顺廊桥保护责任制。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进泰顺廊桥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对泰顺廊桥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泰顺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泰顺廊桥保护相关工作。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进泰顺廊桥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对泰顺廊桥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泰顺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泰顺廊桥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