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四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泰顺廊桥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泰顺廊桥保护和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中的重大事项。温州市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泰顺廊桥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