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七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七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泰顺廊桥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事项:
(一)编制泰顺廊桥相关保护规划;
(二)保养、修缮泰顺廊桥;
(三)整治泰顺廊桥周边环境;
(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五)继承、弘扬泰顺廊桥传统民俗文化;
(六)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七)其他保护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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