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九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九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根据泰顺廊桥保护需要,由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商定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内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泰顺廊桥保护标志碑、界桩界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