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泰顺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泰顺廊桥相协调,注重保护其周边古道以及所依托的山水、地貌、林木等自然景观,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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