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对危害泰顺廊桥安全、污染泰顺廊桥及其环境、破坏泰顺廊桥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