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泰顺廊桥实施整体性保护,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附属物或者有关环境要素,由泰顺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属于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时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
第一款所称附属物包括下列对象:
(一)泰顺廊桥的碑刻、匾额、石木构件等附属构件;
(二)与泰顺廊桥相关联的桥屋、古民居、宫观寺庙、路亭驿站等古建筑;
(三)其他具有关联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一款所称环境要素包括泰顺廊桥所依托的山水环境、古树名木等自然环境要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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