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条 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保证泰顺廊桥的安全。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廊桥的,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属于文物保护点泰顺廊桥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询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保证泰顺廊桥的安全。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泰顺廊桥的,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属于文物保护点泰顺廊桥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询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