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八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八条 温州市、泰顺县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普及泰顺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泰顺廊桥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泰顺廊桥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认修、认护等方式捐赠泰顺廊桥保护资金,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泰顺廊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褒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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