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点泰顺廊桥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原因导致本体消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修复,经核查确已不具备文物价值的,由泰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以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温州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