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泰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
(一)建设传承基地、体验基地;
(二)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木拱桥营造实践活动,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后继人才培养活动;
(三)鼓励发掘、记录、整理、展示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及其实物,出版相关书籍和音像资料;
(四)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其他措施。
(一)建设传承基地、体验基地;
(二)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木拱桥营造实践活动,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后继人才培养活动;
(三)鼓励发掘、记录、整理、展示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及其实物,出版相关书籍和音像资料;
(四)传承、传播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