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九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对使用管理单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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