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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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
第二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
第四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电梯...
第五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修理以及主要零部件价格等信息,促...
第六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条 载人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应当传输至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实时监测...
第七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条 鼓励、支持电梯制造、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第九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
第十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使用管理单位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提出修理、更换相关零部件要...
第十一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采购、配置电梯,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工程专项设计应当...
第十二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电梯的,招标人可以将电梯生产单位或者电梯代理商的信用情况、维护保养质量分级评定信息、产品性能、部件配置、主...
第十三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一)原电梯制造单位已...
第十四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维护保养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
第十七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实施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增加电梯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使...
第十九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检验、...
第二十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条 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法联系,致使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无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方式停用电梯,督促电梯所有权人限期...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督促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联合行政救助力量、社会救援力量履行应急处置与救...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三条 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加装电梯正式投...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梯生产单位或者承担其义务的机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零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办理变更使用登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