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办理变更使用登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管理和维护电梯安全智能监测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设置停用标识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管理和维护电梯安全智能监测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设置停用标识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