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二)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档案的;
(四)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发现事故隐患,未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擅自拆除安装在电梯上的部件,或者在电梯中设置或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擅自将业务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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