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实施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二)对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档案,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的情况,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保存四年以上;
(四)对电梯作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四年以上;
(五)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出具电梯情况报告;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七)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时,应当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擅自拆除安装在电梯上的部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技术障碍。
未经使用管理单位同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或者变相转包。
(一)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实施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二)对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档案,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的情况,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保存四年以上;
(四)对电梯作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四年以上;
(五)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人出具电梯情况报告;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七)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时,应当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擅自拆除安装在电梯上的部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技术障碍。
未经使用管理单位同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或者变相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