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检验、检测时,对智能化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电梯检验、检测数据库,与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有效联网;
(四)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检验机构在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墙体剥落、坍塌等情况,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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