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电梯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五)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安全风险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出具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电梯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五)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安全风险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出具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