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十条 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法联系,致使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无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方式停用电梯,督促电梯所有权人限期办理定期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