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八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增加电梯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使用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三)多次发生故障或者乘客被困事件的电梯;
(四)运行速度超过每秒四米的载人电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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