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负荷使用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标识;
(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其他物品;
(六)在电梯内吸烟、嬉戏、打闹、蹦跳;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负荷使用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标识;
(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其他物品;
(六)在电梯内吸烟、嬉戏、打闹、蹦跳;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