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四条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每个小区、厂区分别配备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员;每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数量不超过三十部;
(三)依法聘请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签字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申领电梯使用标志;
(四)开展电梯运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非正常使用电梯行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六)在电梯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公布最近一次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检验信息;保障电梯用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空间资源;
(七)配备、管理和维护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确保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正常使用;
(八)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隐蔽工程资料、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料、电梯日常管理台账等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应当完整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九)电梯发生故障时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安排人员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安全管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每个小区、厂区分别配备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员;每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数量不超过三十部;
(三)依法聘请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签字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申领电梯使用标志;
(四)开展电梯运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非正常使用电梯行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六)在电梯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公布最近一次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检验信息;保障电梯用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空间资源;
(七)配备、管理和维护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确保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正常使用;
(八)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隐蔽工程资料、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料、电梯日常管理台账等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应当完整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九)电梯发生故障时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安排人员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安全管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