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七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时清理燃放后的残留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飞行安全;
(四)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一)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飞行安全;
(四)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