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八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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