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八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