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0-14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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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治理、严格管控的原则,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和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 第五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 (二)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 第六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但是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销售、燃放而临时储存的... 第七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时清理燃放后的残留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 第八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 第九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 第十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第十一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 第十二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