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和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燃放和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