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治理、严格管控的原则,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自我管理,引导依法规范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自我管理,引导依法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