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九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无偿提供烟花爆竹用于非法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其他协助或者便利。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无偿提供烟花爆竹用于非法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其他协助或者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