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