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条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