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七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环太湖滨湖休闲、西部自然生态、东部水乡民俗乡村旅游为重点,推进乡村旅游品质化、特色化、集聚化发展,促进全域旅游。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乡村旅游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并做到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乡村旅游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并做到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