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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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第二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活动以及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乡村旅游活动,是指依托乡村自然...
第三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乡村旅游工作,组织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第四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
第五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乡村旅游;依法建设和管理本村的旅游公共设施;加强自治管理,协助有...
第六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促进其发挥作用。
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教...
第七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环太湖滨湖休闲、西部自然生态、东部水乡民俗乡村旅游为重点,推进乡村旅游品质化、特色化、集聚化发展,促进全域旅游。...
第八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地方标准,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鼓励乡...
第九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世界乡村旅游大会等平台,开展交流研讨、形象宣传、产品推介等活动,提升本市乡村旅游品质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
第十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与农业、文化、科技、体育等产业融合,支持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鼓励依托特色小镇、特色村落、太...
第十一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和周边的旅游资源,引导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和经营者设计、开发、推广乡村旅游线路。
鼓励乡村旅游...
第十二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引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
第十三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利于促进民宿(农家乐)发展的原则,制定民宿(农家乐)管理办法。
市、区...
第十四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休闲农场、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开展果蔬采摘、产品展示、科普教育、农事体验等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投资、产值...
第十五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完善旅游公共设施,挖掘旅游资源,根据实际推进景区村庄建设。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机...
第十六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及时有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经营者确定为政府...
第十七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鼓励挖掘、生产、销售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工艺品、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建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特色商店、农村电商等平台,促进旅游...
第十八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推进乡村公路、旅游绿道、旅游集散(换乘)中心、交通旅游驿站、停车场(...
第十九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为乡村旅游经营者办理证照提供便利服务。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
第二十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预留用地空间,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建设用地,应当...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重点用于乡...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旅游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措施,对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带头人、高层次人才、返乡创...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乡村旅游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旅游公共信息...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依法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标志的地方标准。
支持和引导乡村...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乡村旅游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景区、景区村庄应当健全消费维权网络和咨询服务、调查、调解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旅游消费纠纷。
有条件的乡村...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公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提示旅游者注意防范风险。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并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村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乡村旅游信用信息,依法纳入信用湖州信息系统。
市、...
第三十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明码标价或者未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旅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