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及时有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经营者确定为政府采购的入围供应商。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工会组织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交通、食宿、会务和职工疗休养等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工会组织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交通、食宿、会务和职工疗休养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