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完善旅游公共设施,挖掘旅游资源,根据实际推进景区村庄建设。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机构经营景区村庄的,应当对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经营期限、利益分配等进行约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推广景区村庄委托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专业机构经营景区村庄的,应当对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经营期限、利益分配等进行约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推广景区村庄委托经营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