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利于促进民宿(农家乐)发展的原则,制定民宿(农家乐)管理办法。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民宿(农家乐)等级评定,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民宿(农家乐)发展。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民宿(农家乐)等级评定,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民宿(农家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