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休闲农场、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开展果蔬采摘、产品展示、科普教育、农事体验等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投资、产值、就业、产业规模等要求的休闲农业项目,可以依法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设、使用休闲农业设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投资、产值、就业、产业规模等要求的休闲农业项目,可以依法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设、使用休闲农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