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明码标价或者未对计价单位、方式等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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